(2013)海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骏伟,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郭骏伟,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广州路*号泰华花园一巷*号。被执行人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中24号中鼎时代空间一单元8楼804房。法定代表人陈传能,总经理。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骏伟与被执行人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海执查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依据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现经本院查明,本案(2010)海执查字第729号执行案所申请执行的依据及标的均与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骏伟与被执行人北海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案号为:(2010)海执查字第23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依据、内容一致,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该案确为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的重复申请,理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受理的(2010)海执查字第7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