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雒宗明与杨成志、赵培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宗明,杨成志,赵培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999号原告雒宗明,男,汉族,住胶州。委托代理人程和平,男,汉族。被告杨成志,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赵培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雒宗明与被告杨成志、赵培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雒宗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