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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株洲市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58号原告沈某某,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张某某,女,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某局,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局局长。原告沈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沈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张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