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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石粦、谢桂英与王长信、郑雪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粦,谢桂英,王长信,郑雪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王石粦,男,1946年6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谢桂英,女,1949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信,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郑雪芹,女,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粦、谢桂英诉被告王长信、郑雪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石粦、谢桂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石粦、谢桂英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德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阮勇杰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