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行非审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和行非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林敏,局长。被执行人:和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基海。申请执行人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和县阳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和)质技监罚字(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和)质技监罚字(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和)质技监罚字(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栋审判员 陈康龙审判员 唐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