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祐德、郝文勤、郝勇军、郜克明、郜金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飞,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德祐,郝文勤,郝勇军,郜克明,郜金龙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王鹏飞,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4号院4号楼西单元5楼西。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德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郝文勤,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被告郝勇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第三人郜克明,男。第三人郜金龙,男。王鹏飞诉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德祐、郝文勤、郝勇军、郜克明、郜金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本院催缴,王鹏飞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鹏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宏伟审 判 员 郝占峰代理审判员 魏方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世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