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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祐德、郝文勤、郝勇军、郜克明、郜金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飞,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德祐,郝文勤,郝勇军,郜克明,郜金龙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王鹏飞,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4号院4号楼西单元5楼西。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德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郝文勤,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被告郝勇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第三人郜克明,男。第三人郜金龙,男。王鹏飞诉鹤壁振兴煤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德祐、郝文勤、郝勇军、郜克明、郜金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本院催缴,王鹏飞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鹏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宏伟审 判 员  郝占峰代理审判员  魏方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世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