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与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48号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廖兆鸿。委托代理人:黄建辉,该××员工。被告: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东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珠海正洋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