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太友诉巫谦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友,巫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4079号原告张太友,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巫谦平,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友诉被告巫谦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友以被告在外务工不能回家参加诉讼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张太友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