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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淑云与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云,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6302号原告杨淑云,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学峰,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大经厂西巷9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文伟,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朴文勇,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原告杨淑云诉被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腾利达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学峰,被告腾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朴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淑云诉称:2004年,原告一家三口居住的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营房×楼×门×号房屋实施危旧房改造,由被告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工作。被告作为拆迁人与原告签订了《北京市东城区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书》,为原告安置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一套,面积51平方米,同时被告还给原告办理了住房证。2012年4月14日,北京军区士兵招待所向原告发出《住房腾退通知书》,要求原告腾退居住的房屋。后北京军区士兵招待所多次发出腾退通知,要求原告腾退涉诉房屋,并附带涉诉房屋所在×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就上述问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均予以推脱。原告认为,原告为涉诉房屋的实际被安置人,被告将原告安置在总后勤部所有的房屋内居住,未取得产权人同意,系无权处分他人所有财产的行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腾利达公司辩称:根据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为毛小书,原告只是毛小书的委托代理人,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的安置义务已经完成,原告已经取得该房屋的住房证并居住至今,现在涉诉房屋并未进行实际腾退,不能仅以腾退通知就认定被告对涉诉房屋无权处分,协议无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30日,杨淑云与腾利达公司签订《北京市东城区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拆迁人(甲方):腾利达公司,被拆迁人(乙方):毛小书(外迁安置杨淑云)。乙方在危改区范围8-1-106内居住正式住宅房屋2间,建筑面积20.06平方米。乙方同意异地安置,放弃其他安置补偿方式,乙方户籍人口为2人,分别是邢俊山、杨淑云。甲方安置乙方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小区×号楼×单元×号二居室一套。原告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捺印,被告在甲方处盖章。后杨淑云取得涉诉房屋住房证,住房证显示,经手人为马履祥,备注:2004年4月30日同苏双柱同志自愿换房居住。2012年4月12日,北京军区士兵招待所在涉诉房屋张贴发给苏双柱的《住房腾退通知书》,要求在2012年4月20日前到清房办公室面谈住房腾退一事。2012年6月26日,北京军区士兵招待所向杨淑云发出《腾退通知书》,认为原告居住涉诉房屋属不合理住房,应无条件腾退,要求原告于2012年9月31日前腾退涉诉房屋。后北京军区士兵招待所多次向原告发出腾退通知。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找到北京军区士兵招待所进行询问,相关人员称涉诉房屋所在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号楼1-6单元产权为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司令部直属工作部),涉诉房屋是军队分配给职工子女苏双柱承租使用,军队不清楚也不同意腾利达公司将涉诉房屋安置给杨淑云承租使用,该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军产的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北京市东城区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书》,住房腾退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被安置人,与被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被安置到涉诉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亦实际入住涉诉房屋至今,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因北京军区士兵招待所要求其腾退涉诉房屋,被告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上述问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而不能够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现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淑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齐建卿代理审判员  高子惠人民陪审员  董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