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裁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洛峪镇政府与剡某、唐某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峪镇人民政府,剡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裁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洛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四虎。被执行人剡某,男,现年29岁,汉族。被执行人唐某,女,现年29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洛峪镇政府因被执行人剡某、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洛峪镇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0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剡某、唐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洛峪镇政府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洛峪镇政府作出的洛峪镇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0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剡某、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十日内履行洛峪镇社会抚养费征字(2013)第003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和审判员 王 源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