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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4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偿还27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70元。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查明王某某妻子王青如在榆阳区兴达路巨丰智慧城有房屋一套(24幢3单元1101室),房屋代码为62291,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榆横国用(2012)第31号、32号,预售许可证号为榆住建预售证第201223号,预测建筑面积共为141.27平方米,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裁定,查封王青如在榆阳区兴达路巨丰智慧城房屋一套,于2013年7月29日决定对王某某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裁定扣留王某某家六人土地补偿款,后扣划四人土地补偿款至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在多次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付给郑某某210000元(已兑现),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自愿放弃。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解除了对王某某房产的查封。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