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加孟与张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加孟,张伟,姚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031号原告任加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被告张伟,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被告姚敏,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加孟诉被告张伟、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加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加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