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深圳市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原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大支行福华分理处、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南支行)。负责人陈新伟。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被执行人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延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经济发展深圳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310279.1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信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