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033号原告黄某。被告陆某。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陆汉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罗忠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国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