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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民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章泽南,方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监字第2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黄石村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方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号虹桥上海城*栋*******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原审被告: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联谊村。法定代表人:姜方谊。原审被告:姜方谊,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章泽南。原审被告:方伟。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仲利公司)与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简称吉泰公司)、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章泽南、方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东商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吉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上存瑕疵,认定事实有误,致判决错误。仲利公司的诉讼行为违背双方合作真实意思与诚信原则,其之诉讼行为损害了双方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租赁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撤销原判,作出公正裁决。本院认为,仲利公司与吉泰公司所签《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平等自愿,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吉泰公司在收到仲利公司按约交付的租赁设备之后,却未支付约定租金,该行为构成违约。原审依涉案事实,作出解除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由吉泰公司向仲利公司支付未付租金,或返还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租赁设备,以及由温州市昌源铜业有限公司、姜方谊、章泽南、方伟对上述有关债务,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合法准确。此外,吉泰公司因不服原审判决,曾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了上诉,由此可见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自由处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吉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希吉泰公司服判息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泽军人民陪审员  李宝甫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阮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