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维荣与卓贵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79号原告蒋维荣与被告卓贵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维荣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贵达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维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卓贵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蒋维荣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7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