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云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古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云,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大庄坨乡杜军庄村**排**号。2012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0日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 景 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晓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