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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夏维星与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维星,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夏维星,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德龙,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伦星。申请人夏维星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和县支行的帐户进行冻结,申请人夏维星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和县支行的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