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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聂德忠诉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门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聂德忠,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德忠综合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法定代表人祁福全,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清龙,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原告聂德忠与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岸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彤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德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民,被告上岸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徐清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德忠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1月就承租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上岸村中心广场原供销社房屋续签了租赁合同,租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同时我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了部分房屋。2011年3月,涉案房屋被拆迁,但被告只给予了我102112.44元补偿,故我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相关拆迁利益313670.56元。被告上岸村委会辩称: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我们已经将属于聂德忠的拆迁利益补偿完毕了,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上岸村委会(出租方)和聂德忠(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上岸村委会将原供销社房屋8间出租给聂德忠,租赁期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2011年1月19日,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岸村委会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各项补偿款1597238元,其中聂德忠属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补偿185162元,属自建房相关补偿104123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岸村委会已经给付聂德忠属于自建房上补偿102112.44元。2011年3月,上岸村委会和聂德忠签订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根据拆迁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定价,属上岸村集体的补偿归上岸村集体,属承租者的补偿归承租者”。双方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庭审中聂德忠指出该协议第二条应当理解为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成新价的约定,并不指向全部的拆迁利益。经审查,聂德忠已经取得的拆迁利益包括了自建房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工程配合奖和搬家补助等全部利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拆迁协议及档案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聂德忠承租上岸村委会土地进行经营,现涉案房屋拆迁后,聂德忠作为经营者有权享有相关拆迁利益。但上岸村委会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和聂德忠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属于集体的补偿归属集体,属于聂德忠的补偿归聂德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庭审中,聂德忠指出对”协议”中第二条应当理解为双方仅就房屋价值进行了约定,并不包括其他补偿项目,上岸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聂德忠已经取得的102112.44元包括了自建房的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工程配合奖和搬家补助费等项目,且聂德忠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其行为与诉讼中的主张明显存在矛盾。此外,上岸村委会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就如何分配相关利益和聂德忠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其目的就在于确定双方在拆迁补偿上的利益划分。因此,本院认为该”协议”中第二条应当理解为双方全部拆迁利益的分配约定为宜。故本院对聂德忠要求上岸村委会给付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指出,聂德忠在自建房上相关补偿尚剩余2010.56元,故上岸村委会应按照协议完全履行其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聂德忠相关补偿共计二千零一十元五角六分。二、驳回聂德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元,由聂德忠负担二千九百五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彤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新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