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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保字第3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志军、程亚敏等与王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保字第3043-1号申请人江志军。申请人程亚敏。申请人江义涛。申请人郭春红。申请人江静。申请人江龙。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叶。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安民保字第30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叶驾驶的京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江志军等六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叶驾驶的京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财产保全费280元由申请人江志军等六人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