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中法执他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德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中法执他字第8号被执行人:王德全,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刘国财与被上诉人王德全、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戴杏明、汉寿县海涛货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根据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50元,由王德全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同年9月26日,本院向王德全发出《缴纳二审诉讼费通知书》,但王德全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二审诉讼费义务。同年11月6日,本院民一庭移送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13)韶中法执他字第8号。现查明:王德全在案件一审的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有赔偿款的收入,足以缴纳本院二审诉讼费及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王德全在本院作出(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应当按生效判决履行负担诉讼费的义务,但是在本院发出缴纳通知书后仍未缴纳,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50元,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王德全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有赔偿款的收入,本院依法予以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王德全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赔偿款的收入7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平昌审判员 陈俊东审判员 黄聪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