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荔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乐县。被执行人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肖某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5月31日已产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16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权利人请求的数额2000元履行完毕,且权利人已全部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2)简阳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本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