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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江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保字第4号申请人陈某,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周某,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本院在办理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在合江县石龙乡邮政储蓄所和重庆市江津区农商银行、重庆市中国工商银行江津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江津区支行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某的银行存款(具体冻结的存款金额和银行以冻结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