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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商初字第195号原告某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耿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本院受理原告某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8元,减半收取4119元,由原告某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