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随昌与被告李俊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随昌,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李俊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3号原告胡随昌,男,1961年9月28日生。被告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奎,经理。被告李俊奎,男,1968年1月3日生。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