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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随昌与被告李俊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随昌,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李俊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93号原告胡随昌,男,1961年9月28日生。被告西安澜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奎,经理。被告李俊奎,男,1968年1月3日生。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