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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安仁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刘江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仁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刘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安仁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卢和森,系该组组长。被告刘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仁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刘江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刘江债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仁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仁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诉被告刘江债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仁县燃料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伊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