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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特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秋浓、吴娜芬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秋浓,吴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170号申请人:郑秋浓,公务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毅,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娜芬,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郑秋浓与被申请人吴娜芬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郑秋浓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其需补充证据再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秋浓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申请人郑秋浓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