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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青岛甄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青岛明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甄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青岛明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丽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24号原告青岛甄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惠州路中段。机构代码:70649745-0。法定代表人王彩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明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办事处高州路126号。被告王丽娜,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甄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甄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明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丽娜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甄华龙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