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凤玉与被执行人胡贵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玉,胡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郭凤玉,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胡贵喜,男,198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郭凤玉与被执行人胡贵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利息735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50元),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