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田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久明对贺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久明,吴久明为防止被申请人贺慧私自转移财产,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吴久明,男,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纪莲,系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贺慧,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人吴久明为防止被申请人贺慧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贺慧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或其他价值1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对贺慧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或其他价值1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