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曹永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泉,刁玉香,刘玉姣,曹鑫恬,李洪修,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曹永泉。申请执行人刁玉香。申请执行人刘玉姣。申请执行人曹鑫恬。被执行人李洪修。被执行人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曙红,职务:董事长、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永泉、刁玉香、刘玉姣、曹鑫恬与被执行人李洪修、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洪修、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永泉、刁玉香、刘玉姣、曹鑫恬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8627.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98627.4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