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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熊清良、熊清良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东方村村民委员与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东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清良,熊清良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东方村村民委员,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东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熊清良。委托代理人章丽鸿。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东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雪华。委托代理人徐敏慧、柴飞霞。原告熊清良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东方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清良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清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6506元,准许原告熊清良免交。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