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冉照美诉邹述锋、曹梅花、济源市方大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照美,邹述锋,曹梅花,济源市方大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018号申请执行人冉照美,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邹述锋,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曹梅花,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济源市方大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祖丽英,总经理。冉照美诉邹述锋、曹梅花、济源市方大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作出(2013)金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济源市方大旅游有限公司面积为57808.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查封了申请人冉照美用以担保的房产两套。现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冉照美向本院申请对担保房产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孟勇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xx号房产及赵岩名下位于荥阳市x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巩大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