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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常东海与李常亮、高三军、李丽娜、常秀英、李永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东海,李常亮,高三军,李丽娜,常秀英,李永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常东海,男,1974年12月7日。被告李常亮,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被告被告高三军,男,1982年8月7日出生。被告李丽娜,女,1982年4月3日出生。被告常秀英,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松,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被告李永松,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定于2013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常东海与被告李常亮、高三军、李丽娜、常秀英、李永松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常东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常东海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