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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福根与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福忠、经荣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根,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福忠,经荣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681-1号原告:王福根。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凤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忠。被告:经荣剑。原告王福根与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福忠、经荣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王福根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对被告江苏仪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福忠、经荣剑提起诉讼,本院以(2013)铜民二初字第00067号案号立案受理。在该案尚未审结时,原告王福根于2013年10月17日即再次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根在其诉讼的案件尚未审结时,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根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