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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国进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刘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刘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1132-1号原告:高国进,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刘炜,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刘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高国进尚在治疗过程中,不能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卓胜龙代理审判员  李元超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