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爱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鲁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爱农粮棉专业合作社,鲁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14号原告:深州市爱农粮棉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立庚,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工商银行职工。系郭建之父。被告:鲁建中,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爱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鲁建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州市爱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爱农粮棉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州市爱农粮棉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满会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