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牛明英与北京亿彩伟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韩少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明英,北京亿彩伟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韩少成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55号原告牛明英,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彩伟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被告韩少成,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原告牛明英与被告北京亿彩伟业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韩少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