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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芦立新与高彤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立新,高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立新,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江(芦立新之夫),1966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彤,男,1967年2月9日出生。上诉人芦立新因与被上诉人高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2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