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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黄某,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某,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巧素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