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牡执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雪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随树义,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274-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市民。被执行人:随树义,市民。被执行人:卢萍,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随树义、卢萍位于菏泽市长江路南平花园21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17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随树义、卢萍位于菏泽市长江路南平花园21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