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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尉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尉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71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彭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开尉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孙军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