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尉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尉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71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彭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开尉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孙军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