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胡建波申请执行吴粉宁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85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继升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党旭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晁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