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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胡建波申请执行吴粉宁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85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继升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党旭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晁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