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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庆贤与徐来凑、郑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贤,徐来凑,郑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802号原告张庆贤,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春财,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徐来凑,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被告郑爱兰,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贤与被告徐来凑、郑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千九百元,由原告张庆贤承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