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200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7月22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3)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途经大亚湾区澳头大塭坝时,发现大塭坝五巷9号门前停放着一辆红色凌肯牌二轮摩托车,顿起盗意。随后,钟某某通过观察周围环境和摇晃摩托车头的方式,确定四周无人、摩托车未上锁且电源线路被剪断。之后,钟某某推着摩托车离开大塭坝五巷,当行至澳头港湾新村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十字螺丝刀一把、缴获的摩托车一辆,视频监控录像、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人刑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86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赃物摩托车一辆,应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保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