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1、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2、女儿曹雯由曹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曹某某自行负担;3、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康馨园小区3号楼4单元501室住宅楼一套归张某某所有;4、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5、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50元,曹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