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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19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卢某与唐某、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唐某,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979-2号申请人卢某。被申请人唐某。被申请人农某。担保人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唐某、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某、农某的银行存款24283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某、农某的银行存款24283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卢某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新阳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层X号铺面;三、冻结担保人雷某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现因申请人卢某与被申请人唐某、农某双方已达成��解,申请人卢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保全,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某位于马头镇教育路某小区X栋X号房产、申请人卢某位于新阳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层X号铺面的查封及担保人雷某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后,申请撤销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唐某、农某的银行存款242830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申请人卢某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新阳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层X号铺面的查封;三、解除担保人雷某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