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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小���、刘晓红与被执行人刘萍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蒂,刘晓红,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蒂,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蒂、刘晓红与被执行人刘萍继承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西民终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分别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各9500元及延迟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1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执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西影路316号房产已被本院在执行(2013)莲执字第1088号执行案件中查封。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