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佰兴与黄佰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佰兴,黄佰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佰兴。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佰林。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黄佰兴因与被上诉人黄佰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黄佰兴、黄佰林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均记载有双方所争议的土地,致使双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该争议应有人民政府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佰兴的起诉。黄佰兴上诉称:黄佰兴持有证书记载的土地是经人民政府确权给其耕种的土地,黄佰林证书上记载的西北地与黄佰林证书上记载的不一致。黄佰林在耕种自己土地的同时,还侵占了黄佰兴的土地。原审法院对黄某某做的调查笔录,系黄某某伪造的虚假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佰兴的起诉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裁定,作出公正的裁决。黄佰林答辩称:2001年村组调整土地,由于其孙子出生,就将黄佰兴已过世妻子的土地调给黄佰林的孙子黄柯元,即双方证书上显示的堤北1.5亩,村里另外又补给黄柯元1.43亩土地,时任组长黄学良也证实了上述事实。黄佰兴上诉称黄佰林证书上的西北地与其的不一致的说法纯属胡编乱造。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佰兴、黄佰林对争议土地均持有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属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该案所涉纠纷应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包经营权。故原审法院以该案件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黄佰兴的起诉并无不当,黄佰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云鹏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代理审判员 葛瑞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