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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屈印波诉被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印波,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64号原告屈印波,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娥,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箭门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昌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印波诉被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屈印波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屈印波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50元(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志锋 搜索“”